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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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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医诊所的管理,提高中医诊所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中医诊所是指依法取得中医临床执业许可证并备案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中医诊所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第四条 中医诊所应建立和完善中医诊疗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中医诊所应秉持“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提供安全、有效、方便、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六条 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医疗档案和信息管理体系,确保患者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第七条 中医诊所应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定期公开医疗服务质量报告。

第二章 中医诊所备案

第八条 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操作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备案机构负责。

第九条 中医诊所备案的条件包括:

(一)取得中医临床执业许可证;

(二)具备合格的场所、设备和人员;

(三)有规范的中医诊疗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具有足够的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保障能力;

(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 中医诊所备案的程序包括申请备案、备案调查、备案审批和备案公示等环节。

第十一条 中医诊所备案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要重新备案。

第三章 中医诊所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设立医务管理机构,由中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三条 医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中医诊所的治疗技术和服务规范;

(二)负责中医诊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中医疗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四)负责医疗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

(五)负责中医诊所的质量管理和评价;

(六)负责与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中医诊所应聘请合格的注册中医师、中医助理医师和相关技术人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中医诊所的医务人员应遵守中医职业道德规范,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第十六条 中医诊所应定期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确保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四章 中医诊所的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中医诊所应提供规范的中医诊疗服务,包括中医辨证施治和中药调配。

第十八条 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患者就诊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和诊疗情况。

第十九条 中医诊所应建立中医临床诊断和治疗指南,推广中医优秀经验和技术。

第二十条 中医诊所应定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 中医诊所应建立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投诉及纠纷。

第五章 医疗安全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中医诊所应建立强有力的药品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应建立医疗设备的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中医诊所应建立药品和医疗设备的跟踪管理制度,追溯产品的来源和去向。

第六章 中医诊所的档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医诊所应建立规范的患者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 中医诊所应确保患者医疗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机密性。

第二十八条 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医疗信息的电子化和互联互通。

第二十九条 中医诊所应保障患者能够便捷地查阅和复制自己的医疗档案。

第七章 质量评价和公开透明

第三十条 中医诊所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价和外部质量控制,提高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中医诊所应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考核和评审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中医诊所应建立健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制,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督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和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对中医诊所进行督查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中医诊所进行整改或撤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中医诊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卫生健康部门和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健康部门和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有。

第三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医诊所备案制度是保障中医临床执业诊所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的重要管理制度,希望本规章能够有效指导中医诊所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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