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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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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学校结核病,维护师生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 第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相应方案。 第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师生结核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第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结核病发现、报告和隔离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隔离疑似病例。 第二章 结核病的防控措施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并定期进行体检,以发现结核病疑似病例。 第七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业医生或护士,负责学校师生的健康监测。 第八条 学校搭建学生健康教育平台,普及结核病的知识,向师生传授预防方法。 第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结核病的防控培训,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防控能力。 第十条 学校应当制定各类体育活动的结核病预防措施,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结核病的发现、报告和隔离制度,及时追踪学生健康状况。 第三章 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拨专项经费,保障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结核病防控工作队伍,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结核病防控工作予以相关政策支持,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结核病的监测与评估,对学校防控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的管理制度,保护师生隐私权。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学校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结核病的防控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积极履行结核病的防控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为由歧视学生,应保障所有师生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发现疑似病例应当及时报告并隔离,如有瞒报、延误等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协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从实施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规范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机构所有。 总之,结核病作为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对于学校的师生身体健康构成较大威胁。因此,学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师生健康。这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保障学生成长的基本条件。xQG小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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